各市(地)市場監督管理局:
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食品銷售者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指南(試行)>的通知》等有關要求,依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相關標準以及規章制度的要求,省局制定了《黑龍江省食品銷售者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指南》,見附件1),請各地結合以下要求,認真做好推進落實工作。
一、要結合地方監管實際,充分利用廣播、電視、新媒體等多種宣傳載體,采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指南》,指導和支持相關食品行業協會積極開展《指南》的宣傳普及工作,強化食品銷售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意識。
二、要在此基礎上,廣泛發動有條件的食品超市向社會公開放心食品自我承諾(承諾內容參考見附件2),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承諾內容。至2020年底,每個市(地)應當有1至2家食品超市公開自我承諾,并根據本地實際,有序推進其他超市開展放心食品自我承諾活動,引導和鼓勵更多的食品銷售者參與自我承諾活動。
三、要督促食品銷售者全面開展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排查和整改,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要結合食品銷售者風險分級管理等工作,加大監督檢查力度,提高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對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規加大懲處力度,進一步規范食品經營行為,筑牢食品安全防線,保障廣大人民群眾飲食安全。
附件:1.黑龍江省食品銷售者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指南(試行)
2.放心食品超市自我承諾(參考模板)
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1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1
黑龍江省食品銷售者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指南(試行)
一、重點責任
項目 |
要點 |
內容 |
適用對象 |
依據 |
1. 開展 食品 安全 自查 (檢 查) |
1.1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檢查)制度 |
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1.自查(檢查)的內容、人員、方式、頻次及記錄方式等; 2.對自查(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要求; 3.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時,停止經營活動并向市場監管部門報告的時限及程序要求; 4.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 |
食品銷售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展銷會舉辦者、柜臺出租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 |
1.《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 2.《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條 |
1.2 開展自查(檢查) |
1.按照自查(檢查)制度規定的要求,定期對銷售、貯存等的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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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自查(檢查)發現的問題,逐項分析原因并立即進行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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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記錄自查(檢查)的相關情況、發現的問題以及整改情況,并保存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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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第三方審查 |
鼓勵選擇食品安全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食品安全檢查,對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進行評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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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要點 |
內容 |
適用對象 |
依據 |
2. 建立 食品 安全 追溯 體系 |
2.1 明確體系建立要求 |
按照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相關要求,如實記錄并保存食品進貨查驗、貯存、運輸、銷售等環節涉及的主體信息及其證明文件、合格證明文件,以及相關設施設備運行數據等,確保食品可追溯。 |
食品 銷售者 |
1.《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 2.《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 |
2.2 信息化追溯 |
鼓勵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相關經營信息,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
項目 |
要點 |
內容 |
適用對象 |
依據 |
3. 許可 (核準)證 |
3.1 依法取得許可(核準) |
1.從事食品銷售活動,應當依法申請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小經營核準證)。銷售食用農產品、食品添加劑,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小經營核準證)。 |
食品 銷售者 |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 2.《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 3.《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 4.《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八條 5.《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七十一條 |
2.許可(核準)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變更經營許可(核準)。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經營許可(核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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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按照許可(核準)證載明事項開展經營活動 |
1.應當在許可有效期(5年)、核準有效期(3年)內開展經營活動。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應當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管部門提出延續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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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許可(核準)證載明的經營場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開展銷售活動。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銷售活動的,設備放置地點應當與許可申請材料中標明的地點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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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許可(核準)證公示 |
1.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小經營核準證)正本,可以電子形式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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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過第三方平臺進行交易的食品銷售者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銷售者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公示。公示內容應當清晰可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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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銷售活動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許可申請材料中標明的方式,在自動售貨設備的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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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要點 |
內容 |
適用對象 |
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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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禁止行為 |
1.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許可(核準)證。不得冒用他人食品小經營核準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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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獲得許可(核準),不得開展食品銷售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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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得超出許可(核準)經營項目開展銷售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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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準入限制 |
1.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2.《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 3.《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三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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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被許可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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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銷售者5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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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聘用人員違反5.4規定的,由市場監管部門吊銷許可(核準)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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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食品 安全 管理 制度 |
4.1 建立并 執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明確并落實以下主要內容: 1.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要求; 2.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配備、培訓、考核要求,記錄培訓和考核情況; 3.建立食品安全責任制,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其他與食品相關人員,以及食品安全管理機構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及分工; 4.食品檢驗工作要求; 5.其他需要明確的管理要求。 |
食品 銷售 企業 |
1.《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 2.《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
項目 |
要點 |
內容 |
適用對象 |
依據 |
5. 人員 管理 |
5.1 主要負責 |
1.落實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
食品 銷售 企業 |
1.《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 2.《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范》(GB31621-2014) 8.3、8.6、10.4 4.《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5.《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目錄的通知》(國衛食品發〔2016〕31號) 6.《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
2.建立并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督促檢查相關人員落實崗位職責情況,落實供貨商管理、進貨查驗、食品安全自查、追溯體系建立、經營過程控制等環節要求情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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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食品安 全管理人員 |
1.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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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參加企業組織安排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培訓和考核,經考核應當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培訓和考核情況應當記錄,并建立培訓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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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執行崗位職責,協助企業主要負責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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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配合市場監管部門隨機進行的監督抽查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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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從業人員 |
1.建立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明確并落實以下主要內容: (1)從業人員健康情況的檢查方式、頻次和負責人員; (2)體檢上崗要求: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體檢,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健康證明需隨身攜帶或者存放在經營場所。對經營制售類食品、銷售直接入口散裝食品的從業人員,應當在每天上崗前對其進行健康狀況檢查并記錄檢查情況。鼓勵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每日上崗前健康檢查; (3)健康證明管理要求:健康證明應當在有效期內,且人證相一致; (4)經營過程中的人員健康管理要求; (5)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 |
食品 銷售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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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
項目 |
要點 |
內容 |
適用對象 |
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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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禁止從業的情形 |
1.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銷售管理工作、擔任食品銷售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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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2.《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三十一條 |
2.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銷售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銷售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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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吊銷食品小經營核準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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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場所 及 設施 設備 |
6.1 場所環境 |
1.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
食品 銷售者 |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 2.《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3.《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范》 (GB31621-2014)5 |
2.具有與銷售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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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持場所環境整潔衛生。有良好的通風、排氣裝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應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潔消毒,并有適當措施防止積水、積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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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布局 |
1.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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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食品分類分架、離墻離地放置。不得將食品擠壓存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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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食品貯存應當設置專門區域。食品應當有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標識。食品貯存區域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 |
項目 |
要點 |
內容 |
適用對象 |
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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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銷售場所分類設置區域: (1)食品銷售區域和非食品銷售區域分開,特別是食品、食用農產品與其他日用百貨、五金類產品混業經營的,應當分區域銷售; (2)生食區域和熟食區域分開,待加工食品區域與直接入口食品區域分開; (3)散裝食品放置于相對獨立的區域或有隔離措施,散裝直接入口食品應當與生鮮畜禽、水產品分區設置,并有一定距離的物理隔離; (4)食用農產品按類別實行分區銷售。水產品銷售區域與其他食品銷售區域分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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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食品銷售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應當與生活區分(隔)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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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設備設施和包裝材料、容器 |
1.具有與銷售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施設備,配備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設備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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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直接接觸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等應當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合格證明。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和容器。食品與非食品、生食與熟食的貯存容器不得混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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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用物理、化學或者生物制劑進行蟲害消殺處理時,不應影響食品安全,不應污染食品(接觸表面、設備、工具、容器及包裝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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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動售貨設備內部定期清洗消毒,并記錄清洗消毒情況。 |
項目 |
要點 |
內容 |
適用對象 |
依據 |
7. 禁止銷售的食品及從事的經營行為 |
7.1 禁止銷售 的 食 品(食品添加劑) |
禁止銷售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1.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2.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3.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無中文標簽的進口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4.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 5.所有品種的野生河鲀、河鲀活魚和未經加工的河鲀整魚; 6.無實體門店的入網食品銷售者不得銷售制售類食品以及散裝熟食; 7.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8.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9.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10.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11.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12.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13.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14.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15.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銷售的食品以及其他禁止銷售的食品; 1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
食品 銷售者 |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 2.《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 3.《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第十二條 4.《關于有條件放開養殖紅鰭東方鲀和養殖暗紋東方鲀加工經營的通知》 (農辦漁〔2016〕 53 號) 5.禁止銷售來自疫區的肉類,名錄詳見海關總署官網《禁止從動物疫病流行國家/地區輸入的動物及其產品一覽表》 |
項目 |
要點 |
內容 |
適用對象 |
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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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禁止銷售的食鹽或作為食鹽銷售的產品 |
1.禁止銷售的食鹽: (1)散裝食鹽; (2)摻假摻雜、混有異物的食鹽; (3)無標簽或者標簽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的食鹽; (4)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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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鹽專營辦法》第十九條 2.《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 |
2.禁止將下列產品作為食鹽銷售: (1)液體鹽(含天然鹵水); (2)工業用鹽和其他非食用鹽; (3)利用鹽土、硝土或者工業廢渣、廢液制作的鹽; (4)利用井礦鹽鹵水熬制的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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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禁止從事的經營行為 |
1.制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 2.制售嬰幼兒輔助食品、運動營養食品等具有相應國家標準的特殊膳食用食品; 3.以生鮮乳為原料制售乳制品; 4.制售生食類食品和裱花蛋糕; 5.食品批發; 6.國家和省、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禁止食品小經營從事的其他經營行為。 |
食品小經營(含小超市、小食雜店、現場制售)、食品攤販 |
《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七十三條、第八十一條 |
項目 |
要點 |
內容 |
適用對象 |
依據 |
8. 標簽、 說明書 |
8.1 預包裝食品 |
預包裝食品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以下事項:(1)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2)成分或者配料表;(3)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4)保質期;(5)產品標準代號;(6)貯存條件;(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8)生產許可證編號;(9)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標明的其他事項;(10)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
食品 銷售者 |
1.《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九十七條 2.《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 3.《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 2011)3.2、4.1.7.1 4.《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4.1 5.《食品添加劑標 識通則》(GB29924- 2013)5.1 6.《食品標識管理規定》 7.《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
8.2 食品添加劑 |
食品添加劑應當有標簽、說明書和包裝。標簽上應當載明“食品添加劑”字樣。提供給消費者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標簽上還應當注明“零售”字樣。標簽、說明書還應當載明以下事項:(1)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2)成分或者配料表;(3)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4)保質期;(5)產品標準代號;(6)貯存條件;(7)生產許可證編號;(8)使用范圍、用量、使用方法;(9)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標明的其他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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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進口產品 |
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標示原產國國名或地區區名(如香港、澳門、臺灣),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可不標示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應當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 |
項目 |
要點 |
內容 |
適用對象 |
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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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食用農產品 |
1.包裝或附加標簽的食用農產品 (1)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認證的食用農產品以及省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需要包裝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鮮活畜、禽、水產品除外),應當按要求包裝后銷售。符合規定包裝的食用農產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裝。 (2)標簽所用文字應當為規范的中文,包裝或者標簽上應當按照規定標注: ①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等內容; ②對保質期有要求的,應當標注保質期;保質期與貯藏條件有關的,應當予以標明; ③有分級標準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應當標明產品質量等級或者添加劑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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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第七條 9.《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二條 |
2.未包裝食用農產品,應當在攤位(柜臺)明顯位置如實公布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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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進口食用農產品 (1)進口食用農產品的包裝或者標簽應當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原產地,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2)進口鮮凍肉類產品的包裝應當標明產品名稱、原產國(地區)、生產企業名稱、地址以及企業注冊號、生產批號;外包裝上應當以中文標明規格、產地、目的地、生產日期、保質期、儲存溫度等內容。 (3)分裝銷售的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在包裝上保留原進口食用農產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裝企業、分裝時間、地點、保質期等信息。 |
項目 |
要點 |
內容 |
適用對象 |
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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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一般性要求 |
1.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醒目、持久,使消費者購買時易于辨認和識讀。轉基因食品按照規定顯著標示; 2.銷售轉基因食用農產品和食品,應當設專柜或者專區,并在顯著位置進行明示; 3.經營多個品牌的生鮮肉品應當實行分區銷售,進行明示,并在銷售憑證上注明屠宰廠(場)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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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禁止行為 |
1.標簽、說明書不得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2.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標簽、說明書不得聲稱具有保健功能; 3.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 4.日期標示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 5.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法律法規標準相關規定的,不得進口和上市銷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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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溫度 全程 控制 |
9.1 建立并執行冷藏冷凍食品全程溫度記錄制度 |
明確并落實以下主要內容: 1.冷藏冷凍食品溫度測量的位點、頻次、方式和負責人員,并如實記錄所測量溫度; 2.相關記錄保存的方式、期限,鼓勵采用信息化手段對冷藏冷凍食品溫度進行實時監控和記錄; 3.冷藏冷凍食品的擺放、售賣、貯存、運輸、轉運等經營過程中的管理要求,確保冷藏冷凍食品持續符合標簽標示或相關標準的溫度等要求; 4.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 |
食品 銷售者 |
1.《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條 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范》(GB31621-2014)6.4 3.《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冷藏冷凍食 |
項目 |
要點 |
內容 |
適用對象 |
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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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設施設備 |
應當配備與冷藏冷凍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施設備。冷藏冷凍設施設備應當設有有效的溫度控制裝置,設有可正確顯示內部溫度的溫度監測設備。設施設備應當定期清潔、校準、維護,確保持續有效運行。冷藏冷凍庫外部應具備便于監測和控制溫度的設備儀器。鼓勵在銷售場所使用非敞開式冷藏冷凍設施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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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質量安全管理的公告》 |
9.3 一般要求 |
應當按照標簽標示或相關標準的溫度等要求銷售、貯存、運輸冷藏冷凍食品及其他有溫度、濕度等要求的食品。在銷售中應當避免因食品堆放過多,不能確保各層食品,尤其是外層食品處于所需的溫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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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購銷 過程 控制 |
10.1 進貨查驗 |
1.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 (1)從生產單位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查看其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或其復印件,查看生產單位出具的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等其他合格證明。采購散裝熟食制品的,還應當查驗掛鉤生產單位簽訂合作協議(合同)。 (2)從經營單位采購食品的,查看其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其復印件,查看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檢驗合格報告等其他合格證明。采購進口食品,還應當查看海關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應做到每一批次貨證相符。 (3)從經營單位采購食品添加劑的,查看其營業執照,查看產品合格證明文件。 (4)采購食用農產品,從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收購者、屠宰廠(場)采購的,查驗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等;從批發市場采購的,查驗該市場或市場經營戶出具的銷售憑證。采購按照規定需要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的肉類,還需查驗有關檢驗檢疫合格證明。采購進口食用農產品,還應當查驗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 |
食品 銷售者 |
1.《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五條、第九十二條 2.《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 3.《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
項目 |
要點 |
內容 |
適用對象 |
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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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驗所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感官性狀等質量安全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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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記錄所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記錄所采購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以確保產品可追溯、責任可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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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從進貨日起計)。進貨查驗資料應當及時更新。許可證、合格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應在有效期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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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明確并落實以下主要內容: (1)進貨查驗的方式、內容、項目、負責人等要求; (2)記錄方式、內容、負責人等要求; (3)相關記錄和憑證保存的方式和時限等要求。 (4)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銷售企業,還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①總部和各門店開展進貨查驗記錄的方式、內容及責任分工等要求; ②經總部統一開展進貨查驗記錄的,門店可僅保存配送清單以及相應的合格證明文件。 |
食品 銷售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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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明確并落實以下主要內容: (1)進貨查驗的方式、內容、項目、負責人等要求; (2)記錄方式、內容、負責人等要求,應當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3)相關記錄和憑證保存的方式和時限等要求,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 |
食品 銷售者 |
項目 |
要點 |
內容 |
適用對象 |
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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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散裝食品 |
1.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應當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散裝熟食制品還應當標明保存條件和溫度。保質期不超過72小時的,應當標注到小時,并采用24小時制標注。標注的生產日期應當與生產者在出廠時標注的生產日期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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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 2.《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
2.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當使用加蓋或非敞開式容器盛放。不得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銷售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避免在銷售過程中僅使用覆蓋塑料膜等簡單方式進行防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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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應當采取相關措施避免消費者直接接觸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鼓勵對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以適宜方式簡單包裝后進行銷售,可在包裝上加貼標簽,并注明食品名稱、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等事項,但不得更改原有的生產日期或延長保質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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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擺放 |
不得與特殊食品、藥品混放銷售。普通食品與特殊食品之間、與藥品之間應當有明顯的隔離標識或保持一定距離擺放。 |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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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宣傳及廣告 |
1.食品廣告或宣傳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對食品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
1.《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第一百二十條 2.《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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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行為: (1)不得明示或暗示以及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等; (2)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不得以欺騙或者誤導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紹食品; (4)禁止利用包括會議、講座、健康咨詢在內的任何方式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 (5)不得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 |
項目 |
要點 |
內容 |
適用對象 |
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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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建立并執行食品銷售記錄制度 |
明確并落實以下主要內容: 1.銷售憑據出具的方式、負責人等要求; 2.記錄方式、內容等要求,應當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3.相關憑證保存方式和時限等要求,記錄和憑證保存至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從進貨日起計)。 |
從事 食品批發業務的 銷售企業 |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 |
10.6 建立并執行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方案 |
明確并落實以下主要內容: 1.原料采購、查驗、貯存等要求; 2.加工制作流程和操作規程; 3.加工用水標準; 4.設備清潔消毒方式、頻次等以及記錄方式、內容等要求; 5.設備內部環境衛生檢測要求; 6.原料、成品及食品相關產品的檢驗檢測要求,檢驗檢測結果記錄及留存的方式、時限等; 7.其他關鍵點風險控制措施。 |
利用 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銷售活動的食品 銷售者 |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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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貯存 過程 控制 |
11.1 報告 |
經營場所外設置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應當向發證地市場監管部門報告,并在副本上載明倉庫具體地址。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
食品 銷售者 |
1.《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 2.《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 3.《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 |
11.2 委托貯存 |
1.委托貯存食品的,應當選擇具有合法資質的貯存服務提供者,查驗其資質情況、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并留存相關證明文件。委托非食品生產經營者貯存有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食品的,還應當審查其備案情況。 |
項目 |
要點 |
內容 |
適用對象 |
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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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貯存服務提供者檔案,記錄貯存服務提供者姓名、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編號(貯存服務提供者為非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記錄其備案信息)、聯系方式、貯存地址、貯存時間、貯存食品品種和數量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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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條、第二十七條 4.《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第八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5.《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冷藏冷凍食品質量安全管理的公告》 6.《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范》 (GB31621-2014)5 7.《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六條 |
3.通過與貯存服務提供者簽訂合同、協議等形式,明確雙方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保障食品安全的措施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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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監督貯存服務提供者按照合同、協議等明確的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并留存監督記錄。委托貯存冷藏冷凍食品的,還應當留存冷藏冷凍食品溫度記錄。 |
||||
5.相關記錄和證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貯存結束后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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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存放標識 |
1.食品與非食品、生食與熟食應當有適當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標識,貯存容器不得混用。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同庫存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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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散裝食品貯存位置應當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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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貯存食品添加劑,應當指定專人保管,專柜或者專區存放,并標明“食品添加劑”字樣,盛放容器應當標明“食品添加劑”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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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運輸 過程 控制 |
12.1 委托運輸 |
1.委托運輸食品的,應當選擇具有合法資質的運輸服務提供者,查驗其資質情況、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并留存相關證明文件。 |
食品 銷售者 |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 2.《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
2.建立運輸服務提供者檔案,記錄運輸服務提供者姓名、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編號(運輸服務提供者為非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記錄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聯系方式、運輸時間、運輸食品品種和數量、運輸的起始點地址等信息。 |
項目 |
要點 |
內容 |
適用對象 |
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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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過與運輸服務提供者簽訂合同、協議等形式,明確運輸服務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保障食品安全的措施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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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食品經營過程衛 生 規 范 》(GB31621-2014)3 4.《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冷藏冷凍食品質量安全管理的公告》 |
4.監督運輸服務提供者按照合同、協議等明確的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運輸食品,并留存監督記錄。委托運輸冷藏冷凍食品的,還應當留存冷藏冷凍食品溫度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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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相關記錄和證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運輸結束后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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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一般要求 |
1.食品運輸工具不得運輸有毒有害物質,防止食品污染。食品不宜與非食品同車運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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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運輸工具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保持清潔和定期消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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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一運輸工具運輸不同食品時,應當做好分裝、分離或分隔,防止交叉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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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裝卸 |
嚴格控制冷藏冷凍食品裝卸貨時間,裝卸貨期間食品溫度升高幅度不超過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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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召回 及 處置 |
13.1 召回 |
1.發現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后,應當采取以下措施并保存相關記錄: (1)立即停止采購、銷售,封存不安全食品; (2)采取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召回公告,或以通知的方式告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消費者停止食用;對通過網絡平臺銷售的,還應當在網站主頁發布召回公告,并向消費者推送相關信息; (3)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其經營的范圍內主動召回或配合食品生產者開展 |
食品 銷售者 |
1.《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 2.《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 3.《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第八條、第 |
項目 |
要點 |
內容 |
適用對象 |
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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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工作; (4)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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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 4.《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八條 |
13.2 不安全食品處置 |
1.在相對固定位置劃分不合格食品區并明確標志,單獨存放變質、超過保質期或者回收的食品,并對食品進行顯著標示,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不得退回供貨商或者生產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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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應當按規定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處置措施并如實記錄。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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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因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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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對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腐敗變質、病死畜禽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應當立即就地銷毀。不具備就地銷毀條件的,可由不安全食品生產經營者集中銷毀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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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委托生產 |
14.1 資質審查 |
委托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應當委托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生產者生產,審查其生產資質,留存相關證明文件。 |
食品 銷售者 |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
14.2 監督 |
對委托生產者生產行為進行監督,對委托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安全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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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標準執行 |
15.1 報告 |
發現食品安全標準在執行中存在問題的,應當立即向衛生健康部門報告。 |
食品 銷售者 |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條 2.《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 |
15.2 實施 |
食品安全標準公開后,可以在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實施日期之前實施并公開提前實施情況。 |
項目 |
要點 |
內容 |
適用對象 |
依據 |
16. 日常 監督 檢查 結果 處理 |
16.1 張貼記錄表 |
配合監管部門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記錄表應當保持至下次日常監督檢查。 |
食品 銷售者 |
《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
16.2 整改 |
1.日常監督檢查結果為基本符合的,應當按要求按期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告市場監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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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常監督檢查結果為不符合,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經營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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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配合 義務 |
17.1 配合監管部門開展監督檢查 |
1.配合市場監管部門開展食品銷售日常監督檢查,保障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按照市場監管部門的要求,開放食品經營場所,回答相關詢問,提供相關合同、票據、賬簿和其他有關資料,協助現場檢查和抽樣檢驗。 |
食品 銷售者 |
《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 |
2.應當按照監督檢查人員要求,在現場檢查、詢問和抽樣檢驗等文書上簽字或者蓋章。 |
||||
17.2 配合約談 |
1.食品經營過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市場監管部門需要對銷售者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的,應當予以配合。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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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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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配合調查 |
市場監管部門發現可能誤導消費者和社會輿論的食品安全信息,需要組織食品銷售者進行核實、分析的,應當予以配合。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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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配合開辦者開展檢查 |
配合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覽會舉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對入場(入網)銷售者的審查和定期檢查,并按要求提供相關的材料和證明文件。 |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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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要點 |
內容 |
適用對象 |
依據 |
18. 食品 安全 事故 處置 |
18.1 控制措施 |
應當立即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設施等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
食品 銷售者 |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八條 2.《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 |
18.2 報告 |
應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衛生健康部門報告。 |
|||
18.3 配合 |
1.積極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調查部門,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 |
|||
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
||||
18.4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
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1.方案制定目的及事故處置原則; 2.事故分級劃分; 3.事故處置機構體系及責任分工; 4.事故處置程序; 5.責任追究; 6.事故演練要求; 7.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 |
食品 銷售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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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鼓勵 |
19.1 鼓勵倡導 |
1.鼓勵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普及工作,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 |
食品 銷售者 |
1.《食品安全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 2.《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三十八條 |
2.鼓勵采用掃描、拍照、數據交換、電子表格等方式留存相關信息和憑證。 |
||||
3.符合良好生產經營規范要求,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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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要點 |
內容 |
適用對象 |
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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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鼓勵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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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鼓勵定期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演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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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鼓勵設置臨近保質期食品銷售專柜或者專區,并在顯著位置進行明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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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開展放心食品自我承諾 |
在開展食品安全自查基礎上,鼓勵開展放心食品自我承諾,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承諾內容。 |
項目 |
要點 |
內容 |
依據 |
20. 備案 |
20.1 備案要求 |
從事冷藏冷凍食品貯存業務的,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備案。備案信息包括冷藏冷凍庫名稱、地址、貯存能力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聯系方式等信息。 |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 2.《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3.《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冷藏冷凍食品質量安全管理的公告》 |
21. 能力 要求 |
21.1 保障能力要求 |
應當具有相應的食品安全貯存、運輸保障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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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委托方管理 |
22.1 信息記錄和留存 |
1.留存委托方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如實記錄委托方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聯系方式以及委托貯存、運輸的冷藏冷凍食品名稱、數量、時間等內容。承擔運輸委托的,還應當如實記錄收貨方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聯系方式、運輸時間等內容。 |
|
2.記錄和相關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貯存、運輸結束后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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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明確責任 |
通過與委托方簽訂合同、協議等形式,明確雙方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保障食品安全的措施要求。 |
||
23. 場所 及 |
23.1 場所環境 |
1.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
|
2.保持場所環境整潔、衛生。有良好的通風、排氣裝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應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潔消毒,并有適當措施防止積水。 |
項目 |
要點 |
內容 |
依據 |
設施 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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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冷凍庫天花板不得有積霜或地面有積冰。冷藏冷凍庫外部應具備便于監測和控制溫度的設備儀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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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設施設備 |
1.應當配備與冷藏冷凍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貯存設施設備。 |
||
2.貯存、運輸、裝卸冷藏冷凍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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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冷藏冷凍設施設備應當設有有效的溫度控制裝置,設有可正確顯示內部溫度的溫度監測設備。 |
|||
4.設施設備應當定期清潔、校準、維護,確保持續有效運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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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過程 管理 |
24.1 溫度要求 |
1.按照相關標準或標簽標示要求貯存冷藏冷凍食品,加強食品貯存、運輸過程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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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委托方要求定期測定并記錄冷藏冷凍食品溫度,確保食品始終處于保障安全所需的溫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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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配合 義務 |
25.1 配合市場監管部門監督檢查 |
1.配合市場監管部門開展日常監督檢查,保障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開放食品貯存場所、運輸設施設備,回答相關詢問,提供相關合同、票據、賬簿和其他有關資料,協助現場檢查和抽樣檢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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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應當按照監督檢查人員要求,在現場檢查、詢問和抽樣檢驗等文書上簽字或者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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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按要求按期進行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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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要點 |
內容 |
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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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接受委托方監督 |
接受委托方對其是否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運輸冷藏冷凍食品的情況進行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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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報告 |
26.1 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
接受食品貯存、運輸委托時,發現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1.委托方無合法資質的; 2.腐敗變質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3.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者來源不明的畜、禽、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4.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5.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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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禁止 行為 |
27.1 委托方 |
不得為不具有合法資質的食品銷售者提供貯存、運輸服務。已經提供貯存、運輸服務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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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物品 |
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不得貯存、運輸來源不明的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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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其他 |
28.1 其他 |
對非冷藏冷凍食品開展貯存、運輸業務的,按照6、11、12、30等相關要求執行。 |
項目 |
要點 |
內容 |
依據 |
29. 報告 |
29.1 報告義務 |
1.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在市場開業前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書面報告,報告市場名稱、住所、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食品安全相關制度、食品(食用農產品)主要種類等信息。 |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六十一條 2.《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 3.《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4.《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四十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 |
2.展銷會舉辦者在展銷會舉辦前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書面報告,報告展銷會名稱、類型、舉辦起始時間、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食品安全相關制度、食品(食用農產品)主要種類、參展企業名錄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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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環境布局 |
30.1 場所環境 |
1.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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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持場所環境整潔、衛生。有良好的通風、排氣裝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應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潔消毒,并有適當措施防止積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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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布局 |
見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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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設施設備 |
設置與市場(展銷會、柜臺)規模及經營品種相適應的設施設備,配備相應的消毒、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設備設施,并保證其能正常運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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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審查 |
31.1 主體資質查驗 |
1.審查入場銷售者的相關主體資質證明文件: (1)銷售食品的,查驗其食品經營許可證或相關登記、備案證明文件; (2)銷售食品添加劑的,查驗其營業執照; (3)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查驗其營業執照或身份證。 |
|
2.留存主體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
|||
3.無法提供主體資質證明文件的,不得允許其入場銷售。 |
項目 |
要點 |
內容 |
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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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產品合格證明審查 |
1.審查入場銷售者所銷售產品的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 (1)銷售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審查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 (2)銷售食用農產品的,審查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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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銷售者無法提供食品、食品添加劑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不得允許其入場銷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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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銷售者無法提供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進行逐批留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具備有效證明之一的,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 |
|||
31.3 建檔 |
1.建立入場銷售者檔案,如實記錄相關信息并及時更新: (1)銷售食品的,記錄銷售者名稱、食品經營許可證或相關登記備案證明文件編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聯系方式、住所、食品主要品種等信息; (2)銷售食品添加劑的,記錄銷售者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聯系方式、住所、食品添加劑主要品種、進貨渠道等信息; (3)銷售食用農產品的,記錄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住所、食用農產品主要品種、進貨渠道、產地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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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要求保存并及時更新入場銷售者檔案,保存期限不少于銷售者停止銷售后6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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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健康證明 |
查驗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 |
項目 |
要點 |
內容 |
依據 |
32. 明確責任 |
32.1 明確雙方責任 |
明確開辦方、入場銷售者雙方食品安全管理責任。鼓勵雙方以簽訂合同、協議等書面形式進行明確。與食品經營者簽訂食品安全承諾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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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制度建設 |
33.1 建立并執行制度 |
1.建立并執行食品安全相關制度,重點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人員管理及培訓制度、食品安全檢查制度、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入場及退場管理制度等,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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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鼓勵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演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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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人員管理 |
34.1 配備管理人員 |
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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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檢查報告 |
35.1 食品安全檢查 |
1.定期對市場(展銷會或柜臺)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并對檢查情況進行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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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期對入場銷售者的經營條件、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并對檢查情況進行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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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報告 |
發現入場銷售者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市場監管部門,并記錄報告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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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信息公布 |
36.1 信息公布 |
在市場醒目位置及時公布食品安全相關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結果及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結果、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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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食用 農產品 |
37.1 簽訂協議 |
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明確相關責任義務。未簽訂協議的,不得進入批發市場銷售。 |
項目 |
要點 |
內容 |
依據 |
批發市場其他要求 |
37.2 銷售憑證 |
印制并提供統一格式的銷售憑證或電子憑證。督促入場銷售者規范使用銷售憑證。對銷售者使用自行印制的銷售憑證的,應當檢查憑證格式是否符合要求。銷售憑證需載明批發市場名稱、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或來源地、數量、銷售日期以及銷售者名稱、攤位信息、聯系方式等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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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檢驗檢測 |
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具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開展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根據食用農產品種類和風險等級確定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頻次。 |
||
37.4 基地考察 |
與屠宰廠(場)、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簽訂協議的,開辦者應當對其進行實地考察,了解食用農產品生產過程以及相關信息。查驗種植養殖基地食用農產品相關證明材料以及票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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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鼓勵 |
38.1 鼓勵 |
1.鼓勵集中交易市場改造升級,更新設施、設備和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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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鼓勵集中交易市場與優質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或生產加工企業進行合作。 |
|||
3.鼓勵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和銷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記錄所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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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鼓勵零售市場開辦者與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明確雙方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權利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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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鼓勵零售市場開辦者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具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開展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 |
項目 |
要點 |
內容 |
依據 |
39. 管理制度 |
39.1 建立食品安全相關制度 |
建立并執行入網食品銷售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停止、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相關制度。 |
1.《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 2.《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3.《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 4.《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四十三條 |
39.2 公開 |
在網絡平臺上公開各項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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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技術條件 |
40.1 技術條件 |
應當具備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條件,保障網絡食品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可靠性與安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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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備案要求 |
41.1 備案 |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備案并取得備案號。備案信息可包括域名、IP地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備案號等。其在我省設立的子公司、分公司和代理商等分支機構,應當在設立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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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機構管理 |
42.1 機構(人員)設置 |
設置專門的網絡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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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機構責任 |
1.對平臺上的食品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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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發現存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
項目 |
要點 |
內容 |
依據 |
43. 審查登記 |
43.1 許可證查驗 |
對入網銷售者許可證進行查驗: (1)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審查其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 (2)食品銷售者:審查其食品經營許可證; (3)食品添加劑銷售者:審查其營業執照; (4)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審查其營業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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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建立檔案 |
對入網銷售者進行實名登記,如實記錄相關信息并及時更新: (1)銷售食品的,記錄銷售者名稱、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編號、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聯系方式、住所、食品主要品種等信息; (2)銷售食品添加劑的,記錄銷售者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聯系方式、住所、食品添加劑主要品種、進貨渠道等信息; (3)銷售食用農產品的,記錄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住所、食用農產品主要品種、進貨渠道、產地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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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信息管理 |
44.1 交易信息 |
應當記錄、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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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停止服務及 禁止行為 |
45.1 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情形 |
1.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偵查或者提起公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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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食品安全相關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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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拘留或者給予其他治安管理處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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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被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作出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處罰的。 |
項目 |
要點 |
內容 |
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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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
1.網上刊載的食品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產地、保質期、貯存條件,生產者名稱、地址等信息與食品標簽或者標識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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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網上刊載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網上刊載的保健食品的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等信息與注冊或者備案信息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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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網上刊載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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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對在貯存、運輸、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網上刊載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說明和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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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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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配合義務 |
46.1 配合檢查 |
配合監管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并按照相關要求提供相關數據和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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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自建網站銷售食品的生產 經營者 要求 |
47.1 備案 |
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取得備案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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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 技術條件 |
應當具備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條件,保障網絡食品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可靠性與安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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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 交易信息 |
應當記錄、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2年。 |
注:食品銷售者開展食品安全自查;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展銷會舉辦者、柜臺出租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開展食品安全檢查。
二、食品銷售者基本責任
注:經營項目含制售類的食品銷售者按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相關要求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三、其他相關主體責任
(一)從事食品貯存、運輸業務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
注:委托貯存、運輸食品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簡稱委托方。
(二)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展銷會舉辦者、柜臺出租者食品安全責任
(三)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
附件2
放心食品超市自我承諾
(參考模板)
食品安全是民生工程,是良心工程。為保障廣大消費者“舌尖上的安全”,本超市積極參加“放心食品自我承諾活動”,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嚴格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保證食品安全,守法誠信經營,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為此,本超市鄭重承諾:
一、加強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建設。企業主要負責人對超市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完善食品安全各項制度,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二、嚴格食品安全自查。認真落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加大對食品經營活動各環節、各崗位落實食品安全制度情況的檢查力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三、嚴控食品采購來源。認真落實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確保所采購食品均來自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較強的供應商且質量安全可靠可控,各類票據齊全合法。不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不采購無合法來源或無法追溯來源的食品。
四、嚴控食品銷售過程。按照規范開展食品貯存、銷售等活動,采取有效措施防控交叉污染,確保冷藏冷凍食品始終處于標簽標識或標準要求的溫度環境,線上線下同標同質銷售。不銷售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不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不銷售未經任何防護的散裝直接入口食品,不銷售法律法規禁止的各類食品。
五、嚴格員工健康管理。認真落實員工健康管理制度,實行每日崗前健康檢查,督促員工保持個人衛生,按要求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口罩等上崗工作;確保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員工持健康證上崗、未患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
六、嚴控場所環境衛生。加強重點區域、重點環節的清潔消毒工作,確保經營場所干凈整潔衛生,通風照明良好,無異味。
歡迎社會各界對本超市承諾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希望我們的努力與誠心,助力實現食品安全讓生活更美好的愿景!
監督與投訴聯系人:
聯系方式:
承諾人:
××年×月×日
(注:該承諾模板供各地參考使用,可根據實際增減相關具體內容,但應確保至少開展以上6個方面的承諾。)